说明:虽然各地取消和保留项目大体相同,但不保证完全一致,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以当地教育局文件为准。
一、取消部分加分项目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招生学校录取时参考。
(一)取消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分项目
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二)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教育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第一名;获三级以上等级运动员;个人参加由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优秀艺术人才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市教育局主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办的艺术比赛获一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三)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制作、科幻画、论文等)获市教育局颁发的一等奖、省教育厅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励或获国家专利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四)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市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和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不再具备中考加分资格。
二、保留部分加分项目
(一)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子女,归侨、华侨考生,香港、澳门籍考生,加 5 分;
(二)台湾籍考生,加 10 分;
(三)见义勇为死亡被评为烈士的,其子女加 20 分。